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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7-11-23


盐亭县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教体办、民办教育机构: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川教函〔2016〕 551 号)等法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县民办教育发展迅速,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个别民办教育机构缺乏新形势新要求下必需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有些制度极不健全,管理无序,安全工作不落实,资料收集整理、档案管理很不规范;有些办学机构财务管理混乱,培训学校甚至还有“包包账”现象;不注重教师的培养培训,以致流动性大,综合素质难于提高;少数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虚假或夸张宣传;有的民办教育机构擅自分设教学点,超范围办学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县民办教育的良好声誉和进一步发展。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大管理力度,规范办学行为,是提升我县民办教育整体办学水平、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全县民办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一)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机构档案管理,是有效监管的重要措施,按照“每校一档、专柜存放、及时补充”的原则,完善档案管理。档案中应包括: 1.审批文件:包括机构申请文件、申请办学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专家评议(验收)报告、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等;2.举办者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等;3.所聘校(园)长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等; 4.举办者的资金证明材料(银行证明或存单复印件等);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6.筹设批准书、 筹设情况报告;7.租用场地办学者的协议书复印件(租期3年以上),举办者自有场地者的房产证或当地乡镇(居委会)证明复印件,校舍、校车安全及消防达标证明材料;8.聘用教师(保育员)、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花名册(按开设的学科、班数、规模配备),对应的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校车行驶证、司机驾驶证复印件。 9.学校章程,首届决策机构(董事会等)组成人员名单和基本信息,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配备、分工和职责;与各岗位人员签订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10.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等相关资料。11.教学设备、教玩具及固定资产明细表。 12.监管资料:包括每年的教育教学检查或评估报告、每期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备案材料等。 13.变更:包括变更申请文件,相关应具备的资料,审批机关批(核)准及备案文件,变更前许可证正本原件及变更后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4.年检:年检初审自查报告、县级审批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年检初审登记表、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

各民办教育机构应及时将本单位应上交的有关资料按要求上交教体局职成股;每期都应做好本单位办学期间的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包括各种制度、教师的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考勤考核资料、开展的教育教学、德育活动、学校的账务等,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及时更新和补充,分年度收集归档。

(二)办学管理

1.教学管理。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教育教学法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构和制度,选用国家审定的规范教材,应在新华书店订购的,不得在其他地方购买。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切实保证教学时间和教育质量。在教学业务上要服从教研部门的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督导、评估与考核,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坚决治理幼儿园小学化倾向,自觉遵循幼儿教育发展规律;严格聘用教师管理,所聘教师必须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持证上岗,且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和心理障碍,坚决杜绝聘用学历不达标、没有相应资质的教师(保育员)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民办教育机构要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合同法》《劳动法》应与聘任的所有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聘任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聘任职位、职责、工资待遇、福利、社会保险、聘任期限、继续教育以及违约责任等。各民办教育机构实行一校一证,必须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办学地址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超范围办学,违者依法严肃查处。

2.安全管理。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放在首位,畅通消防疏散通道,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常态化,及时做好记录,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各民办教育机构要加强校舍、水电气、饮食卫生、消防、车辆交通、安全保卫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有提供餐饮服务的学校必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坚决杜绝师生在危房内工作学习和生活,杜绝乱接乱拉接电路,杜绝使用无牌无照或报废的不合格车辆接送师生或超员运行,车辆和司机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要抓好学生的健康教育,做好各类传染疾病的预防工作。凡在教育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必须在限期内整改到位,否则责令停止办学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教育机构不得随意组织学生参加或举办社会活动,应至少提前一周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

3.宣传管理。要严格执行《四川省民办学校招生章程备案管理办法》,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给予编号后方可发布。凡刊登、播放、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真实客观,实事求是。招生简章要完整地说明民办教育机构的全称、性质、审批部门、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招生范围、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名办法及广告审查备案等有关事项。所有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不得含糊其辞,肆意编造;不得作不负责任的许诺;不得进行带有欺骗性、诱惑性的虚假宣传和误导;不得诋毁其他学校声誉或搞恶意竞争,教育教学活动应与广告或简章等的承诺相一致。招生简章和广告经备案后增删内容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备案。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招生广告和简单的真实性负责。

4.招生管理。民办教育机构招生数量应该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严禁利用中介机构组织生源,严禁搞有偿招生,以金钱、物质等手段买卖生源,不得相互压价争抢生源;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各中小学、幼儿园一律不得举办任何有偿培训班,不得组织参与各类课外有偿补课活动,不得通过社会培训机构或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变相组织开展有偿补课,也不得出租(借)校舍给其他任何民间组织和个人举办培训班,开展有偿培训活动。学生入学前,应全面进行健康检查,要如实向学生和家长介绍学校的全面情况,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在办学过程中要妥善处理与家长、学生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各中小学、幼儿园不得擅自允许各类民办培训学校进校(园)内宣传和招生,各类民办培训学校也不得违反教育部门和学校(园)的有关规定擅自进入校(园)宣传和招生。民办学校(幼儿园)应该信守承诺,遵守相互之间的协议和约定,共同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

(三)财务管理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教育机构,要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风险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独立设置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遵守财经、税务和会计等法律法规,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民办教育机构财务应与举办者投资的其他企事业或学校完全分开。收费标准必须按照物价部门的要求,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政府定价,非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标准,坚持长期公示制度,未公示项目不得收取。收费时一律使用规范票据,每年度应形成并上交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否则,年检为“不合格”。民办教育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赞助金、储备金、抵押金等,不得跨学年收费。学生转学和退学,应主动严格按照规定(或约定)退费。

三、自觉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切实做到依法规范办学。

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举办和参与民办培训学校等行为的有关规定》(盐教体发[2014]137号)文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严禁在职公民办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学校、辅导班和补习班,严禁在职公民办教师到民办培训类学校兼课兼职。在职公民办教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以任何方式向学生宣传民办培训类学校,动员、暗示、组织、要求或强制学生参加各种民办培训类学校和有偿家教活动;不得承担民办培训类学校的宣传、招生等工作,不得向学生发放民办培训类学校的各类培训通知、宣传资料,不得要求和同意学生及家长填写自愿参加民办培训学校的资料表册,不得代替民办培训类学校收取费用。

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是落实法律法规、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盐教体发[2013]163号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民办学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民办教育机构(直属除外)划归各学区教体办管理,要切实负起责任,安排专干做好管理工作。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自觉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准时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认真落实安排的工作和任务,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和信息,不得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凡无故不参加教育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不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和信息的,全县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各类评优一票否决。培训机构的设立和重要变更,应先由教体办签署意见,再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凡不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将坚决取消其办学资格,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未经批准就设立的学校为非法办学单位,依法必须取缔,各教体办应主动联系当地政府、公安、食药工质、卫生等相关部门,及时坚决取缔辖区内的无证办学行为。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机制,办社会满意的民办教育。

(一)监督通报制度。利用教育信息网、新闻媒体和印制宣传材料等,宣传民办教育政策,公布合法民办教育机构名单,通报民办教育的变动、年检和检查评比等方面的信息,使社会及时了解我县民办教育的情况。定期向在校中小学生及家长发放宣传材料,传授辨别合法办学单位的方法,增强群众拒绝非法办学机构的自觉性,以提升管理透明度,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定期年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章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教育机构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的要求,教体局每年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加强规范化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在每年评估前对全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自查报告,备齐有关资料,上报主管部门,申请年检。年检工作在坚持督促指导与客观评价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基础上,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办学效益等方面的工作进行全面认真检查。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凡未按时上报年检材料或不接受年检者,视为不合格,责令停止招生,发放《停办通知书》,整改到位后方可继续办学,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者,依法按程序取消办学资格,注销办学许可证。

(三)随机抽查制度。教体局和教体办将不定期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账务和安全等常规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是校舍、食品和校车安全等。采取不定时间、不定人员、不打招呼、不固定内容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走访师生及家长、推门听课等方法。在检查中发现管理松散,安全问题突出等情况,现场开具《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时整改。教育主管理部门适时回访,对整改不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变化不大的机构,责令法定代表人写出书面检查,并进一步提出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到位的机构要坚决处理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四)上报交流制度。加强民办教育机构上报和相互间交流学习活动,促进全县民办教育的共同发展与提高。各民办教育机构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以书面形式上报本单位办学情况:包括招生人数、教师变动、安全管理等相关信息。建立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沙龙,定期开展切磋交流活动,相互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做法,共同探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举办教育教学观摩活动,通过公开课、观摩课、比赛、演出等形式,提高民办教育的整体办学水平。建立公办学校与民办教育机构的交流机制,搭建相互借鉴与学习的平台。

(五)评优树模制度。根据教学水平、管理水平、办学规模、安全措施等内容,在我县民办教育机构中选树一批办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发挥典型辐射和带动作用,推动全县民办教育持续快速发展。建立民办教育机构年度评比表彰制度,根据日常活动、检查和年检情况,每年评选一批优秀办学单位和优秀教师予以表彰。

 

 

                                                                                                                                   盐亭县教育和体育局

                                                                                                                                      2017年9月20日